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19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部党章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而写成的。
十二大党章修改工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下进行,历时近三年时间。对于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明确指出:“修改党章是要进一步明确党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①这些思想为十二大党章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十二大党章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个更为充实完整的总纲。十二大党章总纲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发挥作用,都作了规定。对毛泽东思想,新党章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科学的表述。对党的领导,明确规定为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十二大党章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特别强调,“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要求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还新增“党的干部”一章,提出,“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提出了比一般党员更高的要求。
第三、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具体的规定。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重要任务。十二大党章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四个服从原则、选举领导原则、代表大会原则、上下级关系原则、党委会集体领导原则、反对个人崇拜原则),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等。
第四、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出新规定。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中共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①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1994年版,第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