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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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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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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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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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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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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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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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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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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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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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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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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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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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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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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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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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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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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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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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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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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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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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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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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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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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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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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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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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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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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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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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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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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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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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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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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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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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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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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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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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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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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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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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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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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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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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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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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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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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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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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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造成水和大气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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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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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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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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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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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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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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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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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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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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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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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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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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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1﹞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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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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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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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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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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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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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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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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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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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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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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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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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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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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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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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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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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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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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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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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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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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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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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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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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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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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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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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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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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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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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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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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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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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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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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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2012〕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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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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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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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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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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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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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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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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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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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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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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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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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或建立相关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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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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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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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2012﹞第22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第40号)、《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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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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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废物拆解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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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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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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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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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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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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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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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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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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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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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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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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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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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6〕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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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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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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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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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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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保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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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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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辐射事故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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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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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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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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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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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辐射监测及报告制度以及不按规定建立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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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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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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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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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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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建立安保制度及应急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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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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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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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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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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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辐射安全许可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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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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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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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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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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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放射性物品备案、编码以及台账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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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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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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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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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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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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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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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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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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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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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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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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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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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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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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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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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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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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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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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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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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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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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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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6〕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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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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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单位不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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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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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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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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