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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备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蓝天铝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7〕11号

云南蓝天铝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宰亚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46642240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工业园区内

云南蓝天铝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8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取得我厅颁发的竣工验收批复,2015年1月3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经查阅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显示你公司2014年12月29日至30日从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曲靖铝业有限公司以50元一吨的价格购入碳渣470.5吨,2015年1月30日前处置碳渣(危废代码321-025-48)348.34吨,提取电解质121.919吨,同期将电解质以税后价格2350每吨出售给贵州天信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每吨50元成本和税收,非法获利269092.65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管理记录表》、现场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7年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请》,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11号)、我厅2017年1月11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7年1月18日《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处置行为发生在技术审查通过之后,且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酌情从轻处罚,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万玖仟零玖拾贰元陆角伍分(269092.65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叁角(违法所得的两倍计538185.3元);

合计:捌拾万柒仟贰佰柒拾柒元玖角伍分(807277.95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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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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