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53573495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5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仁德街道五采区废弃矿坑植被修复项目于2012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11月12日寻甸县环境保护局以(寻环〔2012〕169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2012年年底投入使用,2013年7月进行覆土植被,至今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7年1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厅提交了《陈述》,请求从宽处理,经我厅审查,认为你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10号)、我厅2017年1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仁德街道五采区废弃矿坑;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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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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