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2184109184
地址:墨江县联珠镇癸能村墨江金矿
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9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选矿作业涉及使用氰化物等药剂,2#尾矿库和畜牧场临时堆存尾矿库自2013年5月起投入使用,但下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水质监测井,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4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书面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整改和经营情况,故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4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8〕10号)、我厅2018年4月25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8年4月26日《关于给予从轻处罚的申请》(墨江【2018】039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24019801040004350
电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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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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