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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备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8〕4号

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应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268510XC

  地址:云南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工业发展基地

  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6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动态专报》(2018年2月5日,第23期)中“网民称麒麟区越州镇新田村众一集团和越钢集团三期焦化厂污染环境”反映的情况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煤化工三厂正在生产,在焦炉烟囱安装了一套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现场调阅省平台中2018年1月至检查当天的日均值月报表,发现1月3日、8日、9日、20日至23日、2月4日共8天,氮氧化物实测日均值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500mg/m3);1月2日至6日、19日、20日、2月11日、23日至27日共13天,二氧化硫实测日均值超过排放浓度限值(50mg/m3);2月6日、7日、12日、22日、24至28日、3月1日、2日、6日共12天,颗粒物实测日均值超过排放浓度限值(30mg/m3)。二是曲靖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3月7日至10日对你公司煤化工三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显示部分点位部分时段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超过排放浓度限值(氨0.2mg/m3、硫化氢0.01mg/m3)。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煤化工三厂焦炉烟囱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1-3月日均值月报表、你公司煤化工三厂焦炉烟囱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1-3月日均值月报表上传省平台数据(工控机数据)、曲靖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曲环监字〔2018〕1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4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我厅提交了请示,请求减免处罚。鉴于你公司及时排查分析原因,进行了有效的整改落实和回访调查,经审查陈述申辩有理,经案审会研究,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8年4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8〕4号)、我厅2018年4月26日《送达回证》、麒麟区越州镇新田社区居委会2018年4月26日《麒麟区越州镇新田冲村民关于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三厂环境管理工作反馈意见》、你公司2018年4月27日《关于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请求减免处罚的请示》及4月26日《关于新田社区村民投诉煤化三厂大气污染的处罚决定》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

  (三)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在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bet备用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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