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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谁管、谁批”更清晰

本月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有啥不同?

  本报讯 记者张捷报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7月1日施行。为便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发布了《规定》的解读,对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云南省自1958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多年努力,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17年12月,全省已建立包括森林生态系统、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类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161个,总面积2.8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面积的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38个,州市级自然保护区56个,县级自然保护区46个,分属林业、环保、农业、水利、住建、国土、旅发委等部门管理。

  据了解,云南省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各类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85%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部分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都已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基本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之所以要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进行调整,在于多年来一些地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随意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等问题突出。此次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云南省研究起草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经多次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并于5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中,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权限更加清晰明确: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批准主体统一为省人民政府,符合国家有关上位法的要求。同时理顺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机制,规范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评审。

  从内容上看,《规定》明确,调整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调整。

  《规定》也注重避免重叠设置。目前,云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地交叉重叠率约35%,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突出。对此,《规定》明确,调整保护区应当避免与风景区等其他类型的保护地,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哪些情况可申请自然保护区调整以及核心区调整、调整工作程序、勘界立标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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